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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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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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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提起

     

谁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划定以下两个主体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卫生行政部分移交鉴定对于卫生行政部分移交鉴定,发生于两种情形之下。

     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讲演后。

     医疗机构应当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讲演。

       另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确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上述两种情形都必需具备一个前提,等于指卫生行政部分以为"需要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因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分难以判断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入行鉴定。

       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需同时具备四个前提: 1,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不提请卫生行政部分处理,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病案资料,什物等;4,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