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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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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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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孙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判断其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待到孙先生的保险公司入行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为,应该赔偿对方损失仅仅60%,以体现孙先生的主要
关键词: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孙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判断其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

     待到孙先生的保险公司入行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为,应该赔偿对方损失仅仅60%,以体现孙先生的主要责任。

     可是对方以为,孙先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80%甚至是90%,这才鸣主要责任。

     孙先生把自己的保险条款翻来望往,还真的没有这方面的划定。

     孙先生询问,这个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假如反映在详细比例上,毕竟是多少呢?  律师答复:的确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责任的主次终极要体现在一个详细的比例上才有意义。

     假如你以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以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假如没有法律划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划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尽对一样,有划定主要责任是60%,也有划定是70%。

     可是,这个比例的法律依据到底从何而来呢,却很少有人能弄清晰。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五条划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事实上,在2004年之前合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也仅仅划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次要责任”,也并没有划定详细的比例。

     目前,我了解到的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划定》,其中的第六条划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划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划定损失的60%至80%;负平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划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划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也许,这个划定就是我们实践中确定责任详细比例的法律依据渊源,可能跟着后来大家商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

     不外,《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划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对于责任详细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固然有些保险条款中确定了责任比例,但是也有一些保险条款中的确是没有划定的,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熟悉上的纠纷。

     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