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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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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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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双重赔偿【案情简介】王某系某区公司职工,2011年7月,公司派其外出购买材料的途中遭遇车祸,案件经有关部分处理,由肇事者李某赔偿了王
关键词: 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待遇

      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双重赔偿【案情简介】王某系某区公司职工,2011年7月,公司派其外出购买材料的途中遭遇车祸,案件经有关部分处理,由肇事者李某赔偿了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津贴金共计11.8万余元,后王某就工伤及工伤赔偿题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分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赔偿,本案该如何处理?【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能否从肇事者和用人单位两处得到双份赔偿?【律师代办署理意见】王某律师代办署理意见: 两种赔偿金的性质不一样,王某能得到肇事者与用人单位的双份重合赔偿。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2条明确划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支属向人民法院起诉哀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哀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劳动争议入行仲裁是劳动部分的一项行政职能,应当遵循的法律是行政法规,不是民法,刑法,更不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本案中王某因工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划定,王某可以因工伤经劳动主管部分裁决从用人单位处得到一笔工伤保险赔偿。

     而王某因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不论他是否从用人单位处得到赔偿,假如王某就肇事者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当判决肇事者给付损害赔偿金,两份赔偿金的性质不一样,相应的内容不能品除,所以王某可以得到双份重合赔偿。

     用人单位律师代办署理意见: 王某不能得到双份重合赔偿。

     理由如下: 对劳动争议入行仲裁是劳动部分的一项行政职能,应当遵循的法律是行政法规,不是民法,刑法,更不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1996年10月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28条的划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误工工资及伤残津贴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称于工伤补助),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用度的,职工或其支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劳动部的通知是部分规章,是劳动仲裁部分应当采用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正当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司法解释》第12条的内容规范的是工伤职工可选择的救济途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在索赔时不至于在用人单位与肇事者之间互相推诿。

     要求工伤赔偿的,法院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处理,请留意,这里的告知对象是劳动者,不是劳动行政部分,是告知劳动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向劳动行政部分申请工伤理赔,决不能理解为要求劳动行政部分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办理理赔。

     入行工伤认定和理赔由劳动行政部分主管,王某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金要不要核减?是劳动仲裁部分依法应当行使的职能,司法解释没有也不能对这部门内容作出另行划定,以司代行。

     而赔偿权利人哀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人民法院的主管案件,司法解释可以作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予以支持”的规范。

     因此,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职工的双向救济途径题目,而不是确认职工应当取得双份重合赔偿的题目。

     《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是一般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的途径和方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范的是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方法及特殊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核算方法,还有各地政府部分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劳动题目实施办法,这些规章和轨制共同组成调整职工工伤保险纠纷的行政法制体系,是劳动部分入行劳动仲裁时应当遵循的规章轨制,不受司法干扰。

     本案的情况既然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范,仲裁裁决不合用准确的法律法规扣除重合部门,应认定为合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可撤销裁决。

     因此,对于王某已从肇事者处得到的赔偿金,劳动仲裁部分在裁决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时,两者相重合的部门应当扣除。

     【案件处理结果】2012年4月10日,仲裁部分裁决认定王某为工伤,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医疗费,伙食津贴费,伤残津贴及就业津贴等赔偿金共计12.8万余元。

     【案例评析】职工遭遇交通肇事发生工伤,是在一个损害后果上发生了两种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竞合。

     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由劳动行政部分主管;一种是职工与肇事者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为民法调整范围,由人民法院主管。

     固然两个赔偿关系的性质不一样,支付赔偿的主体也不同,但赔偿金的内容却有很多重合的部门,如医疗费,伙食津贴费,伤残津贴金等。

     本案焦点的解决涉及到三个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运用,一个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司法解释》,第二个是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个是部分规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都是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固然颁布的部分和时间都不一样,但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互不相同,所以不存在法的效力价位冲突。

     (来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