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中时限是如何划定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哀求调解的,当场入行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下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继续处理的决定。
三,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定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哀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归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
3,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与当事人商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日内 1,需要入行检修,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入行检修,鉴定。
2,检修,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入行检修,鉴定的,应当在检修,鉴定或者重新检修,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10日(10日内,10日后) 1,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哀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哀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报纸刊登未着名尸体认尸启事,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4,检修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支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划定处理。
6,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哀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8,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造成职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职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八,20日内 检修,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
九,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十,"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