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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前提属于事故赔偿中的“被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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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前提属于事故赔偿中的“被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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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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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绝管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划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糊口来源的成年近支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绝管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划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糊口来源的成年近支属."这里划定了两类"被扶养人”: 1,被抚养人之一:未成年人 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此处表述包含有两个指标:一个是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一个是未成年(即未满18周岁)。

    实践中很好量化把握。

     2,被抚养人之二:成年近支属 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糊口来源的成年近支属。

    此处表述包含有三个指标: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糊口来源。

    其中"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轻易判别,但"丧失劳动能力”和" 没有糊口来源”这两个指标在实务中轻易泛起不合。

     不合一:"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仅指须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后的情形?假如被抚养人届满一般的法定退休春秋(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可否推定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可否将其回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不合二:"没有糊口来源”是否限定为没有任何糊口来源?假如被抚养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就属于"有”糊口来源? 对于前述两个不合,不同地方的法院详细判案的法官熟悉不一,各方代办署理人也是各说各的理,缺乏权势巨子的指标界定。

     笔者意见: 一,鉴于对"未成年人”这类被抚养人的指标中,明确包含春秋界定(未成年,即未满18周岁),基于同等原则,对"丧失劳动能力” 成年近支属的衡量,也该将春秋指标作为其"丧失” 劳动能力的情形之一,即应该入一步明确:"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以为准,但若被抚养人男性届满60周岁,女性届满50周岁,即视同丧失劳动能力。

     二,鉴于社会保险的社会福利性,以及社会保险涵盖范围在我国未来的全民性趋势,假如把仅仅介入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直接理解为该被抚养人"有”糊口来源,而据此将其排出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显然是对"糊口来源”内涵人为的狭义化理解,这样的理解无法保障对人口老龄化社会中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

    为此,不宜将是否介入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作为判别被抚养人是否符合"没有糊口来源”指标的依据;即使该被抚养人介入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只要没有其它糊口来源,也应视其为"没有糊口来源”而将其列进被抚养人范围。

     综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基础上,绝快就详细合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更为具体的可操纵性划定,避免各地各级法院在衡量"被扶养人”前提时泛起偏差和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