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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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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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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2008年11月15日,某车站处,王某驾驶"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适有黄某由东向西横过公路,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前部与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
关键词: 驾驶人,人与,交通事故,分担

     2008年11月15日,某车站处,王某驾驶"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适有黄某由东向西横过公路,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前部与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受伤。

    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当日黄某被送去急诊抢救中央入行救治,并住院治疗多日,为此花费大量医疗费及其他用度。

    王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申某,赵某系该车辆的承租人,实际经营、治理该车辆并雇佣王某为司机,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履行雇佣流动。

    事故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申某、赵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6257元。

    【本案焦点】肇事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的雇主、保险公司是否均需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担?【律师评析】一、车辆驾驶人系履行雇佣流动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及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九条划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在交通事故中,若驾驶人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其在履行雇佣流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雇主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假如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王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其应对此次事故的受害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其系赵某的雇工,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雇佣流动,因此,其对黄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赵某赔偿。

    当然,若赵某能证实王某对该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王某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保该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划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统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可见,即使车辆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统一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这是由交强险的性质决定的,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可以望出,交强险责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更好的收到赔偿而设定的一种法定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只是若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表述可以望出了,交强险可以说是一种"对车不合错误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留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划定,即当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用度,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该法条并没有排除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法定赔偿责任,只是赋予保险公司一项垫付用度的追偿权,该法条应当理解为: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有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划定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用度,对于该垫付的抢救用度,保险公司有权向盗窃、抢劫、抢夺行为人追偿。

    因此,即使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我们有理由做出如下判定: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当车辆的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同样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这也是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相一致的。

    本案中,王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固然王某驾驶的车辆是由赵某向申某承租的,王某、赵某皆不是车辆所有人,但承保该车辆交强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划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统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门,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车辆在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由于一般情况下,在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其便对其车失往了控制,该车转由承租人掌控、使用,此时使用人人应该绝到对该机动车的治理和安全防范义务。

    同时,承租人负责该车辆的治理,享有该车辆的使用权和运营利益,出租人只享有基于对机动车所有权而产生的租赁利益。

    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去去与机动车使用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后,固然不在是该车辆的掌控者,但其仍应负一定的留意义务,发生事故的也有可能与车辆所有人有关。

    由于在所有人出租车辆时,其有义务确保承租人有使用、驾驶机动车的资质,确保其车辆没有显著的安全瑕疵,适于运行,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申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给赵某后,赵某雇佣的王某将黄某撞伤,赵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能够证实申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申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假如不能证实其有过错,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1)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首先望擅自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视详细情况分别处理:1、擅自驾驶人与所有人存在某种隶属关系的,好比单位的工作职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的,或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的,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固然擅自驾驶人不是为了履行职务行为或雇佣流动,但其雇主或工作单位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是由于,从外在表现形式上望,雇员或职工驾驶车辆行为和履行职务相类似,同时,雇主或单位也应当对车辆的治理以及职工或雇工的治理承担责任。

    此时雇主或单位承担的应当是相应的过错责任,而不是像在履行职务或雇佣流动中那种无过错责任。

    2、擅自驾驶人擅自驾驶与其没有雇佣或劳务等隶属关系的他人的车辆的,此时,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失往对车辆的掌控是由于擅自驾驶人的行为,而不是向车辆出租或出借时的出自于自身的意愿,所以该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他人擅自驾驶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时的过错程度,应当遥遥高于车辆出租、出借时对其过错的认定要求。

    (二)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对此做了明确划定。

    在这种情况下,盗窃、抢劫、抢夺车辆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将车辆脱离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掌控的,此时犯罪行为人支配该车辆的运行,且完全支配该车辆的运行利益,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经无法享有该车辆的运行利益,甚至对该车辆的间接支配权也已经丧失,发生交通事故的,与其没有任何联系关系,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有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留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盗窃、抢夺、抢劫行为人作为赔偿主体,因其违法行为,而被课以新的负担,即保险公司垫付用度后对其有追偿权,这在其他几种情况下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