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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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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三者险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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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要旨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贸易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老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划定,属于无效条款。案情2012年1月31日18时
关键词: 逃逸,肇事,无效,免责条款

     要旨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贸易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老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划定,属于无效条款。

    案情2012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稀佑驾驶桂K·L2387号牌大货车行驶至池揭公路S236线广太镇山前村路口四周,因掉头转弯占线,与被害人谢贵诚驾驶的粤V·M3011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谢贵诚倒地受伤。

    王稀佑驾车逃离现场,行至广太收费站四周时被群众开车追上抓获。

    谢贵诚住院抢救18天后死亡。

    肇事车辆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永发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支配人为陈春。

    永发运输公司已为该车向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称安华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贸易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贸易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

    交警部分认定王稀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谢贵诚的近支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稀佑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普宁市人民法院经由审理,以被告人王稀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民事原告人45.4万元;判决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民事原告人12万元;车主永发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陈春、安华保险公司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安华保险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哀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普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由审理,以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为由,驳归上诉,维持原判。

    安华保险公司以同样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在贸易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商定的赔偿前提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

    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门担责。

    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老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划定,属于无效条款。

    本案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没有给保险人造成新的损失,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裁定:驳归安华保险公司的申诉哀求。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贸易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交警部分根据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成为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1、免责条款违背公平原则、老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划定投保人购买贸易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贸易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益赔偿。

    在本案中,保险事故即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意味着保险合同商定的赔偿前提成就,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成应然。

    投保人或其答应的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并不改变在此之前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即肇事逃逸行为的影响仅及于逃逸之后,不溯及以前。

    保险公司开设贸易三者险业务,即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上风地位,以格局条款的方式(关于格局合同题目以下再议)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反老实信用的行为。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 本案中,保险人提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有明文划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确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对两种法律关系的有意搅浑。

    首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在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它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与公民、法人(含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法人之间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贸易保险属于经济流动,其合同调整对象是同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国家确定的交通事故回责方法作为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换言之,交通法规涉及的是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并不涉及保险当事人的责任,其关于肇事逃逸的回责方法,本身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这种惩罚不合用于同等主体的保险合同。

    司法实践中,驾驶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为了逃避经济责任,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有的是为了免受人身伤害——所有这些原因,都不能成为惩罚投保人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理由。

    其次,贸易三者险保证的就是一种责任风险,保险人的义务就是为投保人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责任买单。

    若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可拒尽理赔。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划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门,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等于说,投保人负有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假如疏于通知,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部门担责。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可能扩大事故的损失,还可能造成对事故真正原因、责任、损失等难以分清的难题,但保险人并非没有救济手段,完全可以通过事后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法加以解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划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确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也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实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能作为认定保险事故责任的一锤定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