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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诉李X,XX保险公司自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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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诉李X,XX保险公司自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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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一、案情先容:2011年7月20日,李X驾驶牌照号为川CL55XX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XX区XX街道时将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姚XX撞伤,造成姚XX右侧第6—10肋骨
关键词: 自贡,纠纷案,机动车,保险公司

     一、案情先容:
2011年7月20日,李X驾驶牌照号为川CL55XX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XX区XX街道时将正在横过人行横道的姚XX撞伤,造成姚XX右侧第6—10肋骨骨折,经自贡市第四人民病院住院治疗23天后伤情好转,于2011年8月12日出院。

    后经自贡市XX司法鉴定中央鉴定,姚XX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

    2011年11月22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确认李X的承保保险公司为XX保险公司自贡支公司,此后,姚XX及支属一直向李X要求赔偿,,李X一直不愿向姚XX支付赔偿金,姚XX无奈之下于2014年12月找到本律师,要求本律师代办署理起诉肇事方。

    二、庭前分析:本律师接案后,对案情入行了分析: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十六条的划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贸易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姚XX在起诉李X的同时,可以同时起诉XX保险公司自贡要求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因为姚XX所受伤害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全部赔偿金构成为:(1)、营养费:230元(23天×10元=230元);(2)护理费:1380元(23天×60元=1380元);(3)、住院伙食津贴费:460元(23天×20元/天=460元);(4)误工费:27481元(240天×41,795元/365天=27481元);(5)残疾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20年×0.1=44736元);(6)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及医疗费、交通费据实计算。

    以上用度总计:81087元。

    三、庭审情况:本案于2015年2月在自贡市XX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被告XX保险公司的代办署理人提出了以下观点:1、本案发生在2011年7月20日,原告姚XX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4年12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划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因此本案早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归原告的诉讼哀求。

    2、原告受伤时间为2011年,目前原告的计算依据是按2014年省高院宣布的全省尺度入行计算的,因此被告并不认可。

    本律师对被告代办署理人的观点逐一入行了驳斥:1、本案的交通事故虽发生在2011年7月,但事故发生后原告以及原告的近支属一直未间断对被告李X主张权利,并与李X就赔偿金额入行过多次协商,李杰虽多次同意支付赔偿金,但从未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划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间断。

    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本案原告的哀求仍旧受法律保护。

    并且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哀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此条文中划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并非等同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害而入行赔付的险种,因此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

    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害范围和数额还未经由人民法院确认,难以估计出投保人李X需要赔偿的详细金额,投保人的赔偿责任未详细明确,也就根本无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划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糊口消费支出’、‘职工均匀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分宣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应以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为计算依据。

    且客观地讲,因为经济发铺,物价上涨等因素,平等面值的货泉在不定的时间肯定代表不同的价值,这也是我国法院系统每年都会对外宣布有关统计数据的原因,因此按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为依据计算并不违背公平原则。

    终极,本案以调解结案,原告共获得被告李X赔偿金7452元,获得被告XX保险公司自贡支公司赔偿金65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