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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职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按照城市户籍尺度予以理赔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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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职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按照城市户籍尺度予以理赔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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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基本案情】2013年9月30日07时许,原告陈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安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李某某驾驶豫ELQ69*小型轿车沿春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
关键词: 判决书,理赔,户籍,尺度

     【基本案情】2013年9月30日07时许,原告陈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安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李某某驾驶豫ELQ69*小型轿车沿春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一人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陈雪斌花医疗费2195.56元后,因经济难题,手术费过高,李某某、林某、**保险公司又不垫付用度,故无法继续住院手术治疗,迫于无奈,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3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律师代办署理】2013年10月8日,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8514.29元;二、驳归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哀求。

    【办案总结】.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10年5月至今一直在城镇中工作糊口,其提供朝阳中介所出具的证实,并由有雇主张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法律划定,其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赔偿尺度予以计算。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陈某某,女,1955年5月*日出生,汉族,农夫,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代办署理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6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林某,男,1964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央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负责人裴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办署理人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9月30日07时许,原告陈某某驾驶自行车沿安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李某某驾驶豫ELQ69*小型轿车沿春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一人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雪斌被送去安阳市第三人民病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头外伤综合症。

    陈雪斌花医疗费2195.56元后,因经济难题,手术费过高,李某某、林某、**保险公司又不垫付用度,故无法继续住院手术治疗,迫于无奈,陈某某于2013年10月13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2013年10月8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对本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案涉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央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登记权利人是林某,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哀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较强保险范围内对原告陈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符、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2335.16元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门由被告李某某、林某按50%责任承担;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林某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原告住院时被告先行支付1000元医疗费,该用度保险公司应一并予以理赔。

    被公**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就原告的公道正当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尺度理赔,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以为,......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10年5月至今一直在城镇中工作糊口,其提供朝阳中介所出具的证实,并由有雇主张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法律划定,其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赔偿尺度予以计算,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4796.06元,符正当律划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判决结果: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津贴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8514.29元;二、驳归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