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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高空坠物什么罪名入刑?——[长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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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高空坠物什么罪名入刑?——[长春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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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高空坠物什么罪名入刑?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百1十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百1十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百3十3条、第2百3十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百3十4条第1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百3十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百3十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高空抛物责任类型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逃脱责任。(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1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社会公众的权益的,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达到1定危害可以判刑,具体判刑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定罪,且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1致的,1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