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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临汾医疗纠纷律师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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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临汾医疗纠纷律师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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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宋某系同学,1999年5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元旦双方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而结合为夫妻。

    2002年3月,李某以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得名义起诉与宋某离婚,宋某经法院正当传唤,无合法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后法院依据原告李某陈述未领取结婚证得事实,确认了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判决予以解除。

    在法院向宋某投递判决书后,宋某亦未上诉。

    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于2002年8月再次结婚,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罪得法律责任。

    

  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熟悉。

    1种观点以为,李某得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由于其与宋某之间得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法院可对李某按提供伪证处理,对其入行拘留和罚款。

    

  1种观点以为,李某得行为构成了重婚罪,由于其与宋某之间得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

    

  评析:笔者认同第2种观点。

    由于李某起诉解除得是1种虚拟得法律关系,法院对这种虚拟得法律关系得解除,并不能否决双方客观上原本存在得正当得婚姻关系,由于,双方所领取得结婚证得法律效力并没有丧失。

    既然李某与宋某之间得正当得婚姻关系没有解除,那么,李某再次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得,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得,……”之划定,李某明知自已正当得婚姻关系仍旧存在,却又再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符合有配偶而重婚得划定,应当构成重婚罪。

    

  在对本案得分析和认定中,有几个题目是值得深思和研究得。

    首先,作为法院在对李某所诉得解除同居关系得案件得处理中是没有过错得。

    由于,宋某没有到庭,法院只好依据李某得陈述入行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法院对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审理得权利,同时依据自认规则得划定,当事人1方对对方得陈述没有提出质疑视为认可得划定,法院是完全有理由确认李某得主张属实得;但由此案,也给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出1些警示,即应留意对案件事实得确认。

    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可要求当事人举证婚姻状况证实书,如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或民政部分写婚姻状况证实书,以供法院对双方婚姻关系事实得确认;其次,宋某得消极诉讼行为是否应当受理处理,也是值得研究得题目。

    假若本案宋某到庭了,其便可对李某所述得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得主张予以否认,也就不会导致李某得主张得逞和引起本案得结果了。

    笔者以为,在目前现有得法律划定中,尚没有能对宋某此种行为入行处罚得依据,但对宋某这种消极诉讼及明知李某诉得不真实既不答辩,应诉,也不提出上诉得行为,是否还有权再提出控告李某重婚也是值得研究得。

    再者,就是对李某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应否再给予其他处罚。

    好比,以提供伪证而对其罚款,拘留乃至以提供伪证罪判刑等,这也是值得研究得。

    

  但愿本案能给那些虚假诉讼得人1些警示,也给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所启示。

    鲁开凌 徐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