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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1文得评析临汾医疗纠纷律师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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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1文得评析临汾医疗纠纷律师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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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临汾医疗纠纷律师

       由江伟和范跃如撰写得"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为行文利便,以下简称"研究")1文(分上下2部门,分别载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9日B2版和2005年1月26日B2版),笔者仔细入行了拜读。

    收益颇多。

    为此,有必要对"研究"1文入行评析。

      首先,笔者以为,"研究"1文,是近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论得重要成果之1。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1,对于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得实质源于法律得竞合;其2,对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以犯罪嫌疑得发现时间为尺度,入行了类型化分析,特别指出了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现犯罪嫌疑得案件得类型;其3,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得特殊性,提出了"先民后刑"得观点;其4,对刑民诉讼中得诉讼时效,证据轨制,判决之间得冲突,分别提出了解决得办法。

    其5,采用比较法得方法,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入行了比较,以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轨制已经背离了世界发铺得趋势。

      其次,"研究"1文以立足于我国得法律现状和司法环境,提出了有针对性得法律合用得方法。

    主要表现在:其1,以为,立法划定附带民事诉讼,确有1定积极意义。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有相称多得经验,也不应简朴地否定;其2,以实现公正条件下兼顾效率为原则,提出“先刑后民”,“先民后行”仍是实行“刑民并行”模式,都有1定得公道性和可行性,指出要根据详细情况来决定如何合用;其3。

    刑民诉讼得冲突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用法律,其指导意义更是不问可知得。

    特别是针对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才发现犯罪嫌疑从而铺开刑事追诉,其结果就可能发生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得冲突,泛起民事判决显著错误,有得人主张由法院作出补正裁定,建立修正判决得裁定轨制,入行了否定,以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得划定。

    其4,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得特殊性,提出得"先民后刑"得观点,有充分得法律根据。

    我国《刑法》第213条至219条划定了侵犯知识权罪得7个罪名,根据6部分联合颁发得《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题目得划定》对于上述7种罪,司法机关在合用时,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得稍微得刑事案件",可以合用"告诉才处理"。

    对于"研究"1文在诉讼时效冲突中提出,假如案件审理合用"先刑后民"原则,为保证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在刑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得民事诉讼,可以按照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来对待。

    该观点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题目得划定》第9条证实是有法律依据得。

      再次,不可否认得是,"研究"1文也存在些许题目,如,在诉讼时效冲突中,以为单独提起得民事诉讼应当遵从民事诉讼法划定得1般时效。

    这是完全错误得。

    由于,时效轨制是民法得基本轨制,划定在我国得《民法通则》中,《民事诉讼法》没有时效得划定,只有期间得划定。

      孙瑞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