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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噪音污染案受害方获全额赔偿临汾医疗纠纷律师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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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噪音污染案受害方获全额赔偿临汾医疗纠纷律师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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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12月7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媒体通报十大环保典型案例,其中该省首例因飞机噪音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诉讼案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的飞机为防治病虫害而入行超低空飞行时,强烈的噪音使1养殖户的1000余只鸡相互踩踏死亡。

    受害方在起诉后
终审获得9万余元的全额赔偿。

     张某是沈阳市下辖新民市大民屯镇的1名养鸡专业户。

    1997年6月,他购入了1.2万只肉食鸡雏,其中7500只在村外的两个鸡舍中饲养。

    不料1个多月后,却突遭飞来横祸。

     1997年7月29日,在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央的组织,协调下,沈阳市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使用B3875型飞机为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西章士台村入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行功课。

    在飞行中,飞机超低空飞临张某的鸡舍上空前后共3次。

    因为飞机超低空飞行产生的强烈噪音,造成张某饲养的7500只肉食鸡陆续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鸡生长缓慢,张某因此遭受经济损失9万多元。

     据此案终审的主审法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讯员韩华先容,当时飞机飞行的高度在8至10米左右,小鸡受到惊吓后全部向1个墙角扎堆奔往,互相踩踏造成了大量死亡。

    同年底,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外因漏掉了当事人以及经由1审,2审并经由了法庭调查,才造成诉讼审理的期限长达数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苏家屯区农用航空站在执行此次飞防任务中,只是根据另1被告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央提供的经纬图入行飞行,但作为专业飞行机构,没有按照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的相关划定,要求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央提供“超低空飞行应当避开鱼塘,鸡舍等特殊建筑物”的情况,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

    而新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央未绝到提示义务,也应负35%的赔偿责任。

     此外,新民市大民屯镇大南岗村和西章士台村派出的领航员领航不当,这两个村应该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

    z后,法院终审讯定,上述4家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总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