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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使致患者死亡 病院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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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使致患者死亡 病院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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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病院,患者,承担,死亡

     

     漏诊使致患者死亡 病院是否承担责任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院方因漏诊致使癌症病人错失治疗时机,终极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27万元。

     
  2006年12月,林女士因"左乳房胀痛不适”到洛阳一家病院就诊后,被诊断为乳腺增生,乳导管炎,遵医嘱用药。

     半年后,林女士病情加剧,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病院复查时,被诊断为乳腺癌IV期。

     随后,林女士两次住院并三次化疗,前后花往医疗费12万余元,但终极没有挽归性命。

       林女士往世后,其家属以为洛阳某病院误诊,延误了疾病最佳治疗时间,同时科大附属病院在治疗中也存在不当,为此将两家病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洛阳某病院辨称,该院诊断准确,符合治疗常规,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发铺所致,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科大附属病院辨称,自身诊断无误,治疗方案准确,患者死亡属于疾病入铺转回所致,与院方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医鉴定显示: 洛阳某病院对林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失,有漏诊乳腺癌的可能性;过失行为与林女士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定。

     科大附属病院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但与林女士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以为,固然法医鉴定无法正确判定林女士的死因与洛阳某病院的诊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病院承担,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后果;科大附属病院的诊疗行为固然存在不足,但与林女士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