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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尺度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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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尺度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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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尺度,过错,赔偿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赔偿尺度的区别在哪里
  一,医疗事故: 假如医疗行为经由医学会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则合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尺度,详细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入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用度计算,凭据支付;(前期治疗用度不能获得赔偿)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进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进计算,对收进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匀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进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匀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津贴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职员的出差伙食津贴尺度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均匀工资计算;  (五)残疾糊口津贴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均匀糊口费计算;  (六)残疾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实,按照普及型用具的用度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划定的丧葬费津贴尺度计算;  (八)被扶养人糊口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糊口保障尺度计算;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用度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职员的出差住宿津贴尺度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均匀糊口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支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划定计算,计算用度的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流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支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划定计算,计算用度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二,医疗过错  假如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入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合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司法解释之划定计算赔偿数额,详细如下:   其赔偿计算尺度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实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进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进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进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进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进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进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均匀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职员的收进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职员有收进的,参照误工费的划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有收进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平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尺度计算。

     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糊口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糊口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春秋,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公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度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