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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妊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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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妊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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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妊妇,划定,胎儿,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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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假如妊妇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去去导致其胎儿受到伤害而导致其不得不入行引产,甚至是当场流产的悲剧,因此,不少的原告提出需要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中对妊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的责任。

     那么在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这项赔偿呢?下面,律师365的小编将入行具体的先容。

     一,在交通事故中对妊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的处理意见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妊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 1,第一种意见。

     《民法通则》第九条划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见,公民或天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条件前提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

     本案中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天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第二种意见。

     新生儿出生后,等于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哀求权。

     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妊妇,而胎儿存在于妊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实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所以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小编更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这种处理更有利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固然这种处理目前法律依据并不明确。

     二,关于交通事故中对妊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的情形立法需要完善。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意外事故使母体内的胎儿遭受侵害的诉讼案,但因为现行民事法律对于胎儿保护的划定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法学界对于对该损害赔偿哀求权的基础熟悉也大不相同,导致司法实务中是否支持该项哀求权的立场也迥然各异,甚至对完全相同的案例得出的是截然相反的判决。

     针对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归避胎儿损害赔偿题目的发生与日益增多的趋势,胎儿势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对胎儿如何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也将是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固然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划定,胎儿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义的"人”,就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但是作为孩童出生后的民事权利却应该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孩童在出生前在母体受到的伤害,势必使之出生后作为天然人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了侵害,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再完整。

     本案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导致胎儿早产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由于其母体受到了伤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不能与正常出生的婴儿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并不必要求同时发生,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是胎儿本身的权利,而是其出生后作为孩童的权利。

     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交通事故中对妊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目前相关立法并没有划定,由于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主体都仍旧存有争议。

     绝管如斯,在处理详细的案件时,一些法院也支持了受害者的一方,判决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妊妇胎儿伤害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这也是考虑到了受害者一方的感触感染。

     所以,立法需要入一步得到完善,以保障受害者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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